商報濟南消息(記者劉建宇)近日,記者從省政府網獲悉,《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 已經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我省明確,單位或者個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據了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辦法所稱畜禽,是指人工飼養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辦法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產生的初級產品,包括未經加工的胴體、肉、皮、臟器、脂、血液、頭、骨、蹄(爪)等。
《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依法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依法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屠宰畜禽的來源、數量、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號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辦法》明確,禁止收購、屠宰下列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已經死亡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尚在休藥期內或者含有違禁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國家和省規定禁止屠宰的其他情形。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收購、屠宰以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收購、屠宰以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文章來源:山東商報